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》指出,“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”。城与乡,是人类生产生活的两大空间形态。“融合”二字,体现了城乡互融互促、差距逐步缩小的过程。《决定》将“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”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五个体制机制之一着重强调,既明确了城乡融合发展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,更指明了进一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路径与方向。
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“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”,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“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”,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推动下,我国的城乡关系发生着深刻变化,开创出崭新局面。公共财政覆盖乡村的范围不断扩大,乡村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,城乡基础设施逐步走向互联互通、共建共享,城市与乡村的联系日益紧密,建设中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对城市呈现出与日俱增的吸引力。
同时也要深刻认识到,强调“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”,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。从城乡发展格局上看,城乡要素流动不顺畅、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依然突出,影响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根本消除。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看,城乡发展不平衡、农村发展不充分依旧是构建新发展格局、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短板。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机遇下,必须在更高水平、更深层次上统筹新型工业化、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,不断缩小城乡差别,最终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发展。
推动城乡融合发展,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底线。当前,我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达到66%,这其中数以亿计的进城农民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。既要保障他们在工作的城市能够享受到公平的公共服务和权益,拥有基本的社会保险、住房保障,不为子女上学犯愁,更要确保他们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、宅基地使用权、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各项权益稳定持续,让他们在城“干得安心”,离城“回得放心”。同时,在城乡融合发展中,还要确保农村土地的耕地红线不被突破、土地使用性质不因社会资本的进入而随意改变,守住生态保护红线,守住乡村文化根脉,高度重视防范各类伤农风险,让广袤乡村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“稳定器”和“动力源”。新时代的城乡融合发展,一定不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,而是互促互补、互利共赢的发展过程。
来源:农民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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